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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5-10-19 10:13:36     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 次

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学校纪委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每学期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纪委全委会。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纪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全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将纪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题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或由纪检监察办公会提出,纪委书记确定。凡列入纪委全委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研判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3.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4.讨论向党代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5.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立案、审查;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有关案件中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6.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听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8.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9.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10.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由相关人员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在与会者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纪委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若意见分歧较大,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在每次纪委全委会后一周内整理形成《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第十五条  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或调整,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纪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定的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党委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西纪〔20133号)同时废止。

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