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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中纪委研究室、法规室、审理室等对监督执纪工作9个重要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6 15:17:35     作者:邓林楠    责任编辑:发布    审核人:张其光    浏览次数: 次
问答一: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具体怎么要求,目的是什么?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注:2019年《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具体怎么要求,目的是什么?
中央纪委研究室:防止监督执纪权力滥用,纪检机关除加强管理监督外,还应当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形成各环节间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集多种权力于一身。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针对这个问题,规则明确了改革的构想和方向,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下一步,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对审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问答二:问题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管理问题线索?
问:什么是问题线索?问题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管理问题线索?
中央纪委研究室:问题线索,即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规则专章规定了“线索处置”,明确了问题线索来源的四个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首先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则明确要求信访部门归口受理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各环节层层报批、签字,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注:2019年《规则》第二十一条)
问答三: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有何区别?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了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二者有何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谈话函询是一种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注:2019年《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问答四:为什么要对审查时间规定两个90日?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注:2019年《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为什么要对审查时间规定两个90日?
中央纪委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案件调查时限结束后,必要时可延长;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坚持快查快结,有效提高了审查效率。规则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明确规定“两个90日”,就对纪委多了一道制衡。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轻易立案,更便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注:2019年1月1日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删去了“审查时间两个90日”的规定;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85条规定,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答五: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有受理和审查权吗?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三款(注:2019年《规则》第七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有受理和审查权吗?
钟尔实(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看出,监督执纪工作包含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各项具体任务。“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这里的“监督执纪工作”当然有受理和审查权
问答六:执纪审查期间为什么以同志相称?
问:执纪审查期间为什么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
钟尔实(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首先,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政治规矩。在组织审查期间,被审查人仍然具有共产党员身份,因此应当以同志相称。其次,审查期间互称同志是纪检机关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也是对被审查人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从审查一开始互称同志,要求被审查人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有利于唤醒被审查人的党员意识,重拾初心、重建对党组织的忠诚(详见《规则》第四十四条)。
问答七:被审查人的忏悔录什么时候撰写?
问:被审查人的忏悔反思录,一般在什么时候撰写?审查期间,还是审查结束、党纪处理结果宣布之后?有什么要求吗?
钟尔实(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忏悔录是被审查人在系统梳理自身错误,深刻反思思想根源的基础上撰写的文字材料,记录了被审查人思想认识的转变历程,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审查人员的忏悔反思录,一般是在审查期间进行撰写,要求被审查人员在忏悔录中系统交代自身问题,全面查找原因动机、认真剖析思想根源、深刻反省自身错误,真诚表达对辜负组织教育培养、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害的悔恨,同时也可以加入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警戒、对家人的愧疚等方面的内容(注:详见《规则》第四十四条)
问答八:为什么审查与审理要分离?
问:为什么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人员可能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为什么最终不能参与案件审理?
中央纪委审理室: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注:2019年《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双方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案件质量。如果审查人员参与同一案件审理工作,就会造成查审不分,给案件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同时,考虑到执纪审查部门身处纪律审查工作第一线,对违纪问题特点和背景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在案件审理阶段,审理部门要在认真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以上意见,供参考。
问答九:什么叫"一案双查"?
问: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有“一案双查”的说法。请问,什么叫“一案双查”?
中央纪委研究室:“一案双查”,本质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2016年2月,中央纪委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原省长魏宏和资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佳案件开展“一案双查”,查出四川省纪委调查李佳案的负责人李某,曾三次和李佳单独见面,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领导干部也受到相应处理。《规则》第五十四条(注:2019年《规则》第七十三条)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