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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方案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9 17:00:38     作者:    责任编辑:    审核人:    浏览次数: 次

(建议稿)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和《西南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化进程,稳步实施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学院特设“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包括一年级新生和单列招生代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

二、 资助范围:

(一)部分资助经学院认定的学生赴国(境)外短期游学(含各类冬夏令营、专项培训等)、实习、国际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等。

(二)部分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或参加国(境)外大学2+2等形式的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参加国(境)外本硕连读项目等修读学分课程相关交流交换学习、访学活动。

(三)学生自主联系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专业)学习的,经学院审核认定后,亦可申请获得专项经费资助。其中也包括海外博士申请项目。

(四)对已由国家留基委或国(境)外友校等机构免除或资助全部学费和住宿费或给予了其他补贴的学生,不再享受该专项经费的资助。

三、 资助条件:

(一)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二)专业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进入本专业或专业大类前50%,且没有补考科目的学生,可以给予本《办法》资助标准100%的资助;专业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未进入本专业或专业大类前50%,且没有补考科目的学生,可以给予本《办法》资助标准80%的资助。

(三)平均成绩和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接收高校要求。

四、 分类资助标准:

(一)   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短期游学、实习、国际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等。

1.  赴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的学生,可获得3500元/人的补助。

2.  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交流学习的学生,可获得2500元/人的补助。

(二)部分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或参加国(境)外大学2+2等形式的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参加国(境)外本硕连读项目等修读学分课程相关交流交换学习、访学活动。具体资助标准为:

1.赴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的学生:分别按照3000元/学期,5000元/学年的标准,对每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2.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交流学习的学生:分别按照2000元/学期,3000元/学年的标准,对每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3.鼓励优秀学生积极申请赴QS排名世界前50位的世界顶级大学选修学分课程,对最终获得入学资格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院认定后,给予全额学费的三分之一资助。

4.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院(部)审核推荐、学院评审、全院公示等程序,学院可按照其出国(境)交流学习所需学费、往返机票、基本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给予资助。

(三)特殊国(境)外交流项目的资助金额,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学院自行组织的交流项目及博士个人申请项目等,由院外事领导专项经费评定小组评定后决定。

五、 专项经费管理:

(一)专项经费由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事物中心及外事领导专项经费评定小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二)国际事务中心及院外事领导专项经费评定小组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申报、实施和决算工作。

(三)外事领导专项经费评定小组每年两次(5月及10月)对经管院符合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进行集中评定,并最终按照本《办法》中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

六、专项经费申请、发放:

(一)经济管理学院所有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均需在派出前到院国际事务中心报名登记,履行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申报手续,方能获得专项经费资助(包括学分及课程转换)。